“”标投标作为一种有效的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行为,贯穿了竞争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程序规范按照目前各国做法及国际惯例,“”标投标的程序和条件由“”标机构事先设定并公开颁布,对“”标投标双方具有法定约束效力,一般不能随便改变。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和条件并由固定“”标机构组织“”投标活动。
(二)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标的目的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寻找合乎要求的中标者,一般情况下,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参与是无限制的。在信息发布、中标标准披露以及评标方法和过程等方面,都置于公开的社会监督之下,素有“阳光”事业之称,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三)公正客观“”标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在“”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任何有能力或资格的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方的行为。同样,评标委员会在组织评标时也必须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
(四)交易双方一次成交一般交易往往在进行多次谈判之后才能成交。“”标采购则不同,禁止双方面对面地讨价还价。采购的主动权掌握在“”标方,投标者只能应邀一次性递价,“”标方也只能以合理的价格定标。
基于以上特点,“”标投标对于获取大限度的竞争,使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和承包商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采购资金的节约和采购效益的大化,杜腐败和滥用职权,都具有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