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标投标活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某某监督活动。理解这一概念应当重点掌握以下三点。
1)数据电文形式。电子标投标中的数据电文一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主要是在电子标投标活动中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的各类电子数据及其形成的各类文档,包含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电子数据文本。
2)电子标投标系统。电子标投标系统是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依法建设运营能够生成、交互和存储数据电文,并以此为载体完成标投标交易活动、实现交易信息共享和支持某某及公众监督的信息基础设施。全国电子标投标系统由各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某某监督平台三大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相互对接构成。三大平台分别由不同主体建设运营,在电子标投标活动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任务,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唯有三者相互结合和协同运行,才能依法有效完成电子标投标交易活动。
3)全部或部分电子标投标活动。鉴于全国范围的电子标投标系统因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尚未建立健全,以致标投标活动既可能实现了交易全过程、交易信息交互共享以及某某监督的全部电子化,也可能仅仅实现了标投标部分交易环节的电子化。为了促进电子标投标活动的逐步规范发展,无论全部或部分的电子标投标活动均适用《电子标投标办法》,且必须在项目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标投标活动是全部还是部分采用电子形式,以及采用电子形式的是否仍然需要同时使用纸质形式辅助完成标投标活动。为了保证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投标过程中不能随意变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