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标投标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既遵守法定的评审规则,又充分考虑标人的利益及风险,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科学的评定和推荐,为标采购营造健康良性的竞争环境。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2021-06-30 发布者:湖北标书网 浏览次数:次返回列表>
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标投标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既遵守法定的评审规则,又充分考虑标人的利益及风险,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科学的评定和推荐,为标采购营造健康良性的竞争环境。
在投标实践中,经常遇到“评标委员会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情况下,不再继续评标,而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标。本文从法规及现实角度论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继续评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以期减少无谓流标,提高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一、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标失败的缘由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标就宣告失败。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标投标法》及《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标人应当重新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标;二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采购法》三十六条规定,“在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想当然地套用《采购法》来约束非采购项目,一些评标专家、标人以及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可行性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需要继续评标的障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二是怕担责任。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发生在评标中,它的前提是有了响应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至少三家投标人,并且经过了开标环节,进入到评标过程,“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而不是递交投标的个数,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另外,两种情况的认定主体也不同,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主体是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是标失败的充分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很明显,这里“否决全部投标”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出现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后果。若只具备前一项,构不成否决全部投标的充分条件,而应该继续评审。而且在“否决全部投标”前用的措辞是“可以”,从法律术语角度讲,这是授权性的规范,表示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这与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必须”等强制字眼有明显区别。
(三)“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意味着缺乏竞争性
许多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就意味着“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是一个认识误区。首先要明白,一是投标人的竞争是在投标截止前形成,而不是在评标过程中,既然能够开标,投标竞争数量就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投标人的竞争,是与它所在的市场竞争,而不是与一两个特定的投标人竞争,《标投标法》二十二条规定,“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正常情况下,某个投标人不可能知道其他投标人信息,它只能根据市场情况,结合自身实力参加投标竞争,因此,即便只有一个有效投标,它也是带有竞争性的,只是竞争性的强弱,需要评审后才能决定;三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实际前来投标的可能有十多家单位,或因标条件苛刻、不合理,或因投标中缺签字、盖章、有漏项、忘带资质原件等情况被否决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实事求是地说,这样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另外,《世界银行采购南》中也有这样的规定,“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果标广告的刊登令人满意,而所报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即使只有一份投标书,标过程也可以被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