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根据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
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一些工作交给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完成。但是项目
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己完成,禁止分包给他人。这是为了体现
本法的宗旨,保证标效果。对于非主体和非关键工程,本法允许分包,但是投
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联合体投标
《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
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对于大型复杂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
不可能完成的,可由数个投标人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法律规定
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如果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
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格,有一个是乙级资格,按照本法律规定联合体的资
质等级就低不就高,这个联合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
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投标人以优等资质获取标项目,而由资质
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而降低标质量。
《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
工作和责任,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标人。如果联合体发生
纠纷,可以根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联合体中各方应当共同与标人签
订合同,不能以联合体某一投标人名义与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面都
必须共同与标人签订合同。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
任。联合体中某一方违反合同,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