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时,要求投标人作出的书面澄清和说明。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和说明,也不得借提交澄清、说明的机会 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时,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文件,评标委员会不予接受。
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同标段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参考标底时明显低于参考标底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材料证明该项报 价有效,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如果投标人提供了证明材 料,且评标委员会无法证明其无效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该项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评标中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中标,对合同执行有影响的澄清文件应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作为中标通知书的附 件发给该中标人。